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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面看问题:区块链与伦理人权

  有趣的是,我们在学术数据库中搜索适用于区块链的伦理框架,但一无所获。然而,我们不断地看到关于某种区块链用例的争议。这些用例潜在地依赖于哲学家数千年来发展的伦理框架。

  下面介绍一下比特币现金和“黄金硬分叉”(Gold Hard Fork)上的争议。由于交易量的增加和区块的规模有限,那些希望确保适时交易的人,必须支付相当一大笔挖矿费。同样,投票权越来越集中在几个大型矿池中。这些变化表明,一些人通过获取更多的资源,进而相对于其他人享有特权。这是比特币应该解决的一个问题。权力在分配中不应该偏向某个人,这在伦理学中称之为“平等”(equality)。Krugman 在思考中采用了截然不同的做法,将伦理价值置于个体平等之上,无论个体平等是否会给出最好的后果。

  还有一些争议性问题涉及了伦理,其中包括,工作量证明共识中对能源的使用、区块链行业中几乎完全缺失少数族裔人群,以及政府试图限制或规范使用区块链的各个方面。

  在每一种情况下,我们所从事的推理本质上都是合乎伦理的。伦理学是研究在面临多种选择时,如何选择最好的前进道路的正式学科。或许更重要的是,在虑及道德和人权的情况下,如何更好地确定那些可使用区块链技术推动世界向好发展的领域。

  学术上从抽象到具体将伦理研究分为四个学科。处于更具体一端的是描述伦理学(descriptive ethics),它试图描述人们对伦理的实际看法,以及伦理与不同文化和背景的关系。规范伦理学(normative ethics)处于较抽象的一端,它涉及的是人们在排除实际想法的前提下,应该或需要如何考虑伦理问题。最为抽象的是元伦理学(meta-ethics),它是对伦理概念本身的研究。例如,直觉是否是可成为伦理讨论的正确基础,或者道德事实是否独立于人类而存在。

  对我们来说,最有感兴趣的是应用伦理学(applied ethics),它将上述三个学科应用于现实世界中的问题。应用伦理学依赖于一些规范性原则。因此,我们首先需要理解规范伦理学的主要思想。

  规范伦理学

  规范伦理学有着悠久的历史,但其中只有少数理论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这些理论试图建立一个可用于确定某个行为在伦理上对错与否的框架。为了实现这一点,规范伦理学理论关注的是如何使用一个或多个基本原则对行为作出判断。

  前文我们已经遇到过一个基本原则,即善与恶的区别取决于行为后果的结果主义。功利主义是结果主义最广为人知一个分支。其当前形式的产生,最初源自于 18 世纪和 19 世纪的两位古怪的英国人。

  第一位是 Jeremy Bentham,他认为伦理就是为最大多数人带来最大的幸福。该理念被称为“效用原则”(principle of utility)。Bentham 认为,幸福就是各种形式快乐的总和减去所有的痛苦。他提出,在伦理上并不存在孰轻孰重。不管我们看重的是什么,例如诚实或友谊,只要它们能带来快乐或减轻痛苦,那就是好的。

  根据这种观点,一个人是否正在经历快乐或痛苦并不重要。无论是国王还是穷光蛋,任何人的经历都不会比另一个人更为重要,或更为次要。该理念称为“平等原则”。

  Bentham 认为,各类快乐间唯一的区别是它们的强度和持续时间。换句话说,如果有人从看色情片中能获得比阅读莎士比亚著作更多的乐趣,那么就可以说阅读莎士比亚并不那么令人愉悦。这是 Bentham 哲学的组成部分,但却被他的教子 John Stuart Mill 推翻了。

  Mill 提出,一些快乐要比其它快乐更具价值。从谋杀等不正当行为中获取的快乐,无论数量如何,都无法匹配更高层次上的快乐,例如从阅读名著或编程中获取的快乐。

  功利主义是支撑成本效益分析和医疗分诊等做法的一个正当理由,但该理论也饱受批评。或许其中最具杀伤力的,是它可能会证明一些我们直觉上认为是错误的行为是正当的。从功利主义的观点来看,谋杀、撒谎或通奸等行为的麻烦之处并非在于这些行为在本质上是错误的,而是在于它们通常会导致更多的痛苦而非实用价值。如果没有其他后果(当然通常总是会有),那么一位坚定的功利主义信奉者应该愿意去杀死一个人以拯救另外两个人。功利主义似乎也对我们过于苛求。例如,如果我们捐赠比特币,或者像罗宾汉一样对他人的比特币劫富济穷,平均幸福感会显著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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